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3103号
原告:伊亚南,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伊亚南(系原告李某之母),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书忠(特别授权),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鲁商国奥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5764117E。
负责人:高卫东,总经理。 原告伊亚南、李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伊亚南、李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亚南、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亚南、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亚南、李某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