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6965号
原告:王俊庭,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张长法,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庭与被告张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庭负担。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