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322执保333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繁荣,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满清,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满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通过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保全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审 判 员 邹胜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龚光辉 法官 助理 周志理 代理
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