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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351号之二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果飞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351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294F。

法定代表人:韦俊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果飞,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果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史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