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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执保133号

廖名根与廖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名根;廖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保133号

申请人:廖名根,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

被

申请人:廖国栋,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申请人廖名根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湘1023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廖国栋银行存款12211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国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记员曹贵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