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保133号
申请人:廖名根,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
被
申请人:廖国栋,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申请人廖名根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湘1023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廖国栋银行存款12211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国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记员曹贵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