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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财保315号

徐政军、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政军;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峻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财保315号

申请人:徐政军,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吴峻岭,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徐政军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峻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政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峻岭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徐政军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