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浦明路XXX号财富广场F幢。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吉兵,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8)沪0105民初1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吉兵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6,748.24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25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帅 金
书 记 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