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恢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幼云,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饶兴江,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华细姣,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华幼云与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鄂112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姣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幼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鄂1125执1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姣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幼云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一: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向申请执行人华幼云支付下欠本金及利息8.8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原判决计算)。二: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2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未予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3、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细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email protected]有存款6157.39元,该款项已扣划至本院义务款专项账户,另被执行人饶兴江分二次向本院履行义务款40000.0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华幼云予以领取,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有保险、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浠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饶兴江名下登记有位于浠水县四口塘社区的房改房一套(权利证号: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面积:3150.43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浠水县清泉镇××自××套(权利证号:浠房清泉镇共字第××号、20120574-××号,面积:2114.98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名下房产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办理抵押登记,两家银行涉案标的近700万元。因上述房产涉多起执行案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本院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故该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查明上述查封的房产在黄黄高铁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有拆迁补偿款收入。本院在饶兴江、华细娇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对该拆迁补偿款项予以全额扣留,但因拆迁补偿协议尚未签订且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数额暂无法确定,亦未实际发放,故该拆迁补偿款本院虽采取了扣留措施但暂无法进行处置。还查明被执行人饶兴江名下拥有浠水正方建材有限公司37%的股份,但该公司经营场地亦属于上述拆迁补偿范围,本院在其他案件中亦全额扣留其拆迁补偿款,故该股权无处置的必要。上述扣留款项待该拆迁补偿款数额确定并实际发放后,本院将予以提取。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5、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16日到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浠水办事处对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6、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到浠水县社会劳动保险局调查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养老金收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饶兴江暂无养老金收入,被执行人华细娇有每月养老金收入1481.43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扣留其每月70%的养老金收入,被执行人的该项收入需长期提取以履行义务。7、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到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户籍所地浠水县华湾村民委员会对其财产状况、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到期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饶兴江、华细娇,此二人均系我村**居民,该二人的家庭财产已被浠水县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家庭收入和债务情况不明,情况属实。8、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身体状况就行了调查,2019年2月27日浠水县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对饶兴江病情诊断为:抑郁状态。被执行人华细娇患有严重高血压且因其他疾病刚出院不久。故本院不宜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9、饶兴江、华细娇、浠水正方建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在执案件15件(不含已审理完毕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10余件),在执涉案标的本金10150443元(利息部分数额未计算在内),目前均未执行完毕。10、本院在涉被执行人多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兴江已将拆迁范围内废旧物品进行变卖,并将该变卖款项3万元汇入法院义务款账户。因被执行人饶兴江自行变卖的财产所有权不明,不能确认上述变卖财产价款所有权属浠水正方建材有限公司还是属饶兴江个人,而本案被执行人为个人,故该款本院暂不予分配,待拆迁补偿款到位后一并进行处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华幼云,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饶兴江、华细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幼云未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
一、被执行人华细娇运营一条运输路线,月收入3000元;
二、被执行人饶兴江2021年将会有养老金收入。上述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华细娇未经营运输线路,被执行人饶兴江尚未取得养老金收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学平
审判员 闵 敢
审判员 洪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