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11民初411号
原告:雷江情,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平安,男,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俊,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江情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江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现无法找到被告刘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江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雷江情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陈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