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作出的(2019)鲁131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价值63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