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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578号

李永刚与王国良、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刚;王国良;张龙;王慧清;额乐顺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刚,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内蒙古京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良,男,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清,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乐顺其其格,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刚因与被上诉人张龙、王慧清、王国良、额乐顺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一审认定2015年11月12日借款的本金利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6年9月12日和2017年3月12的两笔借款,出借人李永刚均提供借条、收条、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二审中又提供了由王国良、张龙签字的借款对账明细两份。原审对该两笔借款是否实际支付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周 纬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