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刚,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内蒙古京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良,男,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清,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乐顺其其格,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刚因与被上诉人张龙、王慧清、王国良、额乐顺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一审认定2015年11月12日借款的本金利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6年9月12日和2017年3月12的两笔借款,出借人李永刚均提供借条、收条、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二审中又提供了由王国良、张龙签字的借款对账明细两份。原审对该两笔借款是否实际支付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周 纬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