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1627号
原告:周继奖,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花,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红平,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牛四英,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郭红平之妻。 原告周继奖与被告郭红平、牛四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周继奖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红平、牛四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奖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周继奖承担。
审 判 员 陈杰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罗 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