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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民初1627号

周继奖与郭红平、牛四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继奖;郭红平;牛四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1627号

原告:周继奖,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花,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红平,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牛四英,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郭红平之妻。 原告周继奖与被告郭红平、牛四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周继奖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红平、牛四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奖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周继奖承担。

审 判 员  陈杰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罗 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