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348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胡红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胡红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红先的银行存款15165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红先的银行存款1516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祖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