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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2348号

张小玲、胡红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玲;胡红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348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胡红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胡红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红先的银行存款15165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红先的银行存款1516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祖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