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509号
原告:燕志德,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徐章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燕志德与被告徐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燕志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截止到2019年4月13日利息591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20000元偿还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章业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5日、2013年4月2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6年2月5日支付原告本金40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原告本金20000元。截止2019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59100元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燕志德起诉被告徐章业系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志德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刘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