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霞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99037092D。
法定代表人:傅晶莹,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建华,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v> 申请执行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建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19)闽0304执1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建华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2019年5月23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薛建华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 2019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薛建华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65.56元,扣除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后,已为申请执行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领取执行款2990.56元的手续。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建华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19)闽0304执1771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兆銮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