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45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
负责人:刘中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秀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与被告华秀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