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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7执1386号

冯海军、刘世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海军;刘世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冯海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刘世森,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军与被执行人刘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海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0527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8)豫0527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金19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冯海军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一点七五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及申请执行费2825元,并在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刘世森无机动车辆;刘世森在银行有存款共计217.97元,已划拨1380元,其余被轮候冻结,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决定对其拘留,被执行人未得到实际控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剩余存款数额较少,不要求执行,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世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付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嘉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