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1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小战,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鲁志卫,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贺海军,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生,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杨小战与鲁志卫、贺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鲁志卫名下的奇瑞牌豫H×××**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鲁志卫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志卫名下的奇瑞牌豫H×××**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姜甜甜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