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阳某,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松柏镇水口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江
书 记 员 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