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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某;陈某;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阳某,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松柏镇水口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江

书 记 员 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