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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502执649号之一

温东成、陈祖凯、蔡昭斌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温东成;陈祖凯;蔡昭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与上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文菁,院长。 被执行人温东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口住址北海市海城区,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陈祖凯,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口住址北海市铁山港区,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蔡昭斌,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口住址北海市铁山港区,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5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立案追缴被执行人陈祖凯罚金11万元、追缴被执行人温东成罚金11万元、追缴被执行人蔡昭斌罚金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祖凯、温东成、蔡昭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祖凯、温东成、蔡昭斌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祖凯、温东成、蔡昭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蔡昭斌名下有车牌号为桂E×××××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祖凯、温东成、蔡昭斌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永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