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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民初1581号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1581号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显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美

书记员石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