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宝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1号居业美丽家1期。
法定代表人:吕保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共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贾书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居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居业家园9幢002号。
法定代表人:付树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洛阳宝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共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居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共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居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共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居运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40000000元及执行完毕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43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8026元等。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