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2614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许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4900元及利息1967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二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郑州市锦荣商贸城做服装批发生意。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服装,原告按照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17年底,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5万余元。后经协商,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了50%的货款,剩余50%的货款24900元被告于2018年元月20号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否则按照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此原告依法诉状法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愿意同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欠原告货款24900元,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还原告款10000元,剩余14900元于2020年6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利息放弃,被告另外支付给原告为追要该欠款支付的费用1000元;
二、如被告许某任意一笔款项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将按欠款总额24900元及约定利息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魏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