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4民初3463号

李浩、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浩;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463号

原告:李浩,男,满族,1979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35号地上一层。投资人:邓永刚。

原告李浩与被告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