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463号
原告:李浩,男,满族,1979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35号地上一层。投资人:邓永刚。
原告李浩与被告大连永青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