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1594号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显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美
书记员石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