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274号
申请人: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356746,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田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琳,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燕,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赵永力,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力的位于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永力的位于XXX,查封价值以411.0456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