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红,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倪江伟,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志红与倪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81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工商、无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名下房产在财产处置阶段,等待参与分配中,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建青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艺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