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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24民初476号

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固宇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固宇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24民初476号

申请人: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文,系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固宇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彦平。申请人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固宇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4887元的财产。担保人韶关市桂月钨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座落于仁化县的土地使用权[仁国用(2007)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固宇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4887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韶关市桂月钨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仁化县XXX的土地使用权[仁国用(2007)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