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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490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晓凤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晓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490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雨,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凤,女,199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李晓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于2017年1月18日开户,卡号为:49×××18。开卡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现已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通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进行催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5533.6元、利息5791.35元、其他费用8464.54元,共计69789.4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5533.6元、利息5791.35元、其他费用8464.5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所载明,系被告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并给予被告开户,据此证明双方之间存有权利义务的信用卡合同关系,而非与原告之间存有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5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忠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