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197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高明德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桥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805633674。
法定代表人:颜兆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1号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2288978E。
法定代表人:何小培。
原告佛山市高明德健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德健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德健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7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佛山市高明德健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