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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476号

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在银行、证券、工商、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陈金辉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登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