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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1行审268号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西城新区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西城新区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81行审268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金桥大道。法定代表人杨辉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彬,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林,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西城新区村委会。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国土资执罚[2018]第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元整(5940元,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军

审判员  占 云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