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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3321号

余科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科;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3321号

原告:余科,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万基商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陈雪颖。原告余科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包园园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余科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科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