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3321号
原告:余科,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万基商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陈雪颖。原告余科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包园园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余科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科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