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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2民初532号

孟庆喜与肖德祥、陈宗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喜;肖德祥;陈宗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922民初532号

原告:孟庆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波,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德祥,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

被告:陈宗武,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孟庆喜与被告肖德祥、陈宗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喜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文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