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922民初532号
原告:孟庆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波,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德祥,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
被告:陈宗武,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孟庆喜与被告肖德祥、陈宗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喜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文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