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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4执292号

樊明涛与严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明涛;严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乾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樊明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8日,陕西省永寿县人。

被执行人:严恳,男,汉族,1992年4月26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申请执行人樊明涛与被执行人严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明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恳支付案件款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424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小强

审 判 员: 袁  飞

审 判 员: 张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车  锐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