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610号
原告:王卿旭,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帅,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