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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610号

王卿旭与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卿旭;富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610号

原告:王卿旭,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帅,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