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3705号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首路**。
法定代表人:苏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宁宁,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程漫漫,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东v>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宁、程漫漫、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诉讼保全费1887元,均由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