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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3705号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宁宁、程漫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宁宁;程漫漫;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3705号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首路**。

法定代表人:苏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宁宁,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程漫漫,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东v>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宁、程漫漫、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诉讼保全费1887元,均由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