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887号
原告:晏水平,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艾小红,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艾雪兵,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付毛块,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简志平,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简小春,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刘喜华,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简小亮,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晏水平、艾小红、艾雪兵、付毛块、简志平、简小春、刘喜华与被告简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晏水平、艾小红、艾雪兵、付毛块、简志平、简小春、刘喜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晏水平、艾小红、艾雪兵、付毛块、简志平、简小春、刘喜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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