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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272号

郝金柱与吴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金柱;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执行人:吴军,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XX沟附近,身份证号:612XXXXXXX********。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郝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万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6日申请人郝某某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岳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