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124民初1334号   
原告:陈岩,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瑞,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凤利,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岩与被告马凤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瑞、被告马凤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岩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份在周至县XX镇XX城XX街XX号XX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编号一号楼一单元10201室,面积90.36平方米。同年10月12日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产权证编号:西安市房权证周至字第10020150733号,是该房的合法所有人。因被告系原告眼镜行职工,便让被告暂时居住。2017年7月原告让被告搬出该房屋,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搬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凤利辩称,被告原系原告眼镜行职工,原告在丹桂园小区购买商住房时,问被告是否购买,被告同意共同购买,于是便委托原告在丹桂园小区购买了与原告同层的对面房子一套,(被告为10201,原告为10202),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26730元,并对10201号商住房进行了装修,原告现在不承认委托购买事实,必须返还被告支付的购房款、装修款及房屋增值损失;返还后,被告愿腾房,且请求原告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及房屋增值损失之诉已经起诉,望人民法院一并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凤利原系原告陈岩周至县明视眼镜行职工,2015年3月份周至县二曲镇老城东街138号的丹桂园小区出售商品房,原告在该小区一号楼购买了一单元同层两套面积均为90.36平方米的商品房,编号分别为一号楼一单元10201室和10202室。同年10月12日,原告为涉案商住房办理了产权证书,其中10201室房屋产权证编号为西安市房权证周至字第10020150733号,10202室房屋产权证编号为西安市房权证周至字第10020150732号,两套房的产权登记人均为原告陈岩。双方对10202室商住房为原告所有无争议,对10201室商住房的购房款存在争议,该争议房被被告马凤利占有。2017年7月,原告请求被告腾房,被告拒绝。2018年5月17日,原告状诉被告于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90361012100201507332017。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购买涉案商品房的缴款税票、房产证、大修基金票据,证明涉案商住房为其所有;被告承认原告票据的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予以否认,当庭提交了对10201室涉案房屋的装修费、购房款,证明该房屋是被告委托原告购买。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该证据非购房税票,当庭否认。针对双方是否具有委托购房合同,原告否认双方存在任何委托购房关系,被告当庭辩解是口头委托,未有书面委托之证据。庭审又查,当被告马凤利得知涉案产权登记在陈岩名下后,为何未及时依法维权,马凤利回答知道没有起诉。马凤利诉陈岩委托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已另案起诉。庭审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原告的购房税票、大修基金票据、房产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庭审中所提供的涉案房屋的购房票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大修基金票据,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侵占原告的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排除妨害,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与原告委托购房合同一案,被告已另案起诉,本案不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凤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产权登记在原告陈岩名下的周至县XX镇XX城XX街XX号XX小区XX单元XX室商品房归还给原告陈岩,停止侵害。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凤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军 林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郭 建 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