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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衡阳某某公司;常宁市某某公司;何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常宁市。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482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和权利人杨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公司、常宁市某某公司、杨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执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卫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英打印责任人:王英校正责任人:周卫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