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常宁市。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482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和权利人杨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公司、常宁市某某公司、杨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执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卫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英打印责任人:王英校正责任人:周卫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