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1506号
原告:深圳市恒泰宇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耿盛,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侠。
原告深圳市恒泰宇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伍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