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万蓓蕾,女,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郭利,女,汉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万蓓蕾与张红亮、郭利、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做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红亮、郭利、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万蓓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372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万蓓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418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2、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2018年9月25日,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郭利名下房产已被多次查封;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万蓓蕾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万蓓蕾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65418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卫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