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904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海涛,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生,住方城县,。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吕海涛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豫132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海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吕海涛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调查其个人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财产保险等未实行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海涛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海涛在监狱服刑,故无法实施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吕海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吕海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9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姬重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