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王香彩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