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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460号

王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王香彩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