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初376号
原告:蔡云福,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新城**亚泰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吴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公园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公园世纪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器。
被告:赵诣,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赵宏,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陈建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董俊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以上四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云福因与被告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宅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原阳县公园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云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波、李亚峰,被告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乐,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宅公司偿还蔡云福借款本金4324万元及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的利息11509750元,并承担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直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上宅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蔡云福支付违约金35991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本金432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连带承担。庭审中,蔡云福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上宅公司偿还蔡云福借款本金26806000元及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的利息11509750元,并承担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直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上宅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蔡云福支付违约金35991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本金2680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蔡云福与万创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蔡云福之前于2014年4月24日和5月9日出借给万创公司指定公司的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2.5%的6000万元借款,由万创公司指定的其下属上宅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同时万创公司每年向蔡云福支付借款金额10%的收益。2014年6月30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4003号的《借款合同》,约定蔡云福出借给上宅公司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并且该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上宅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蔡云福与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上述公司和个人为上宅公司的借款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上宅公司开始也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其自2015年12月开始不能按约足额支付利息。后蔡云福与上宅公司和万创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用鄢陵万创公司的股权及郑州学区1号门面房房产,折抵蔡云福1000万元借款及2016年7月1日前的利息,剩余借款5000万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清偿完毕,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如三方能够按《还款协议》履行,原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等作废。《还款协议》签订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不按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义务,除用股权和房产抵偿了蔡云福1000万元和2016年7月1日前的利息外,剩余5000万元本金,经蔡云福多次催要仅支付了数百万元,此后就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起诉于法院,望支持所求。上宅公司与万创公司共同辩称,上宅公司和蔡云福相关合同约定利息过高,应当予以扣除。上宅公司与蔡云福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9日签订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5%,明显高于法律支持的月息2%,多收取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2、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现已偿还本金891万元,蔡云福起诉与事实不符,上宅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之后,分八次偿还本金215万元,2016年9月8日之后共计偿还本金891万元;3、蔡云福主张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2014年6月30日,上宅公司与蔡云福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千分之五。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辩称,1、担保的主合同在后期变更时未通知担保人也未再续签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后期变更合同也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2、保证期间的问题,因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六个月的规定,根据相关协议的执行情况看,保证期间应当是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3、根据上宅公司和万创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本金及利息与起诉和事实也不符,应当重新计算。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蔡云福针对本案提交如下证据:1、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2、蔡云福与万创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3、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4、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一份;5、蔡云福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9日向上宅公司转款60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四张;6、还款明细一份。蔡云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1、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2、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之间就借款数额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如逾期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以书面形式对上宅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责任向蔡云福提供了担保;4、蔡云福向上宅公司出借了6000万元的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5、截止2018年2月12日上宅公司还款876万元,与上宅公司说的还款891万元差了15万元;6、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是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保证期间应当从2017年6月30日之后计算六个月,蔡云福起诉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并未超过担保期限。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的公章没有异议,对其他担保人的公章和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实际上上宅公司已经偿还891万元本金,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第四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付方式为每日千分之0.5%,也即违约金明确约定为千万分之五。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没有参与,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的担保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已经超出了担保期限,而且担保总金额是在5000万元以内,对证据5、6不发表质证意见。上宅公司、万创公司针对本案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4月24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02的《借款合同》一份;2、2014年5月9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03的《借款合同》一份;3、2014年6月30日万创公司与蔡云福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4、2014年6月30日上宅公司与蔡云福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003的《借款合同》一份;5、2015年8月10日杨玉良向蔡云福转款400万元的电子回单一份;6、2015年9月9日杨玉良向蔡云福转款100万元的电子回单一份;7、2015年11月18日杨玉良向蒋军转款50万元的电子回单一份;8、2016年9月1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9、上宅公司偿还本金明细表一份;10、上宅公司自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2月12日偿还本金业务回单一组;11、蔡云福出具的收条三份。上宅公司、万创公司通过上述证据证明:1、蔡云福与上宅公司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8%,高于法律支持的月息2%标准。应将已支付的高出部分偿还本金;2、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不再履行原两份借款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借款6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2.5%,高于法律支持的月息2%的标准。根据约定,蔡云福出借的6000万元借款,除上宅公司支付月息2.5%的利息外,万创公司还应支付10%的收益,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支持的月息2%的标准,也高于3%的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月息标准;3、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借款人为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4、上宅公司已于2016年9月8日后偿还借款本金为891万元。蔡云福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于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之间的约定有10%的收益,但诉讼前和本次诉讼中蔡云福没有主张,万创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向蔡云福支付该收益;3、上宅公司按照2.5%的利率向蔡云福支付利息,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没有超过3%的上限,所以双方之间就借款而言不存在约定过高应当返还的义务;4、根据蔡云福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参与不予质证。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没有证据提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确定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9日,上宅公司分别与蔡云福签订编号为2014002号、2014003号的《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蔡云福向上宅公司各出借3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和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8%,上宅公司自次月的10日和20日将利息汇入蔡云福账户。上宅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蔡云福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0.5%计算,要求上宅公司支付违约金,上宅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蔡云福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0.5%计算,要求上宅公司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蔡云福即于2014年4月24日向上宅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于2014年5月9日向上宅公司分别转账1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6月30日,蔡云福与万创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1、蔡云福借款6000万元给万创公司使用,期限为三年,利率2.5%/月,利息每月20日前支付;2、借款完整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末前,万创公司向蔡云福支付借款金额10%的收益;3、以上借款由万创公司指定的下属公司——上宅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该公司的股东会形成借款决议。借款保障方法为万创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在蔡云福、上宅公司双方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下,办理本次借款业务时签订如下借款合同;2、上宅公司向蔡云福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借款利率按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3、上宅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蔡云福有权按照未支付利息每日千分之0.5‰计算违约金,上宅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蔡云福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0.5‰计算违约金。该份6000万元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即为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9日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14年6月30日当天,蔡云福与借款人上宅公司、担保人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签订《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为上宅公司向蔡云福的借款500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因借款预期发生的所有支出。2016年9月1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主要写明:2014年6月30日《借款合同》、《合作协议》和《担保协议》生效后,蔡云福如约向上宅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上宅公司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截止2015年12月19日以前上宅公司应付的利息,上宅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宅公司尚欠蔡云福本金6000万元、利息1015万元。鉴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经三方协商,就上宅公司、万创公司逾期偿还蔡云福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预期收益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共同承诺,将万创公司持有的100%股权的鄢陵万创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500万元,全部转让给蔡云福或蔡云福指定的自然人,以此冲抵上宅公司所欠蔡云福借款本金500万元;2、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共同承诺:将万创公司开发的郑州市郑州学区**门面房房产折价转让给蔡云福或蔡云福指定的自然人,以此冲抵上宅公司所欠蔡云福借款本金500万元;3、以上第一条、第二条所涉及资产折价冲抵欠款后,上宅公司尚欠蔡云福借款本金余额5000万元。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上宅公司、万创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分月向蔡云福偿还剩余本金;4、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在上宅公司、万创公司向蔡云福偿还剩余本金期间,原借款本金余额新产生的利息按每月1.5%计算。在剩余本金偿还完毕后,上宅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至,三个月内分三次向蔡云福全额付清。新产生的利息据实结算,每月10日前支付三分之一;5、蔡云福同意,2016年6月30日之上宅公司前所欠利息合计1015万元,从2016年7月1日起不再计息。上宅公司、万创公司承诺用其名下的郑州市郑州学区**门面房房产折价转让给蔡云福或蔡云福指定的自然人,以此冲抵上宅公司所欠蔡云福借款利息1015万元;6、本协议约定期满,对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未能履约部分,按三方原签订的《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担保协议》的约定,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该还款协议书附件二《乙方偿还甲方本金时间及数额方案》写明,5000万元最后一笔款项的偿还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该《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还拖欠蔡云福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之后的借款利息。另查明:1、上宅公司在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共计向蔡云福支付1954万元,其中:2016年9月8日还款10万元、2016年9月9日还款20万元、2016年9月20日还款5万元、2016年9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0月14日还款5万元、2016年10月18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0月20日还款20万元、2016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1月8日还款5万元、2016年11月15日还款5万元、2016年11月17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1月18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1月21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1月29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2日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7日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12日还款5万元、1016年12月13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15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16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27日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29日还款5万元、2017年1月4日还款3万元、2017年1月6日还款3万元、2017年1月11日还款5万元、2017年1月16日还款5万元、2017年1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月20日还款5万元、2017年1月25日还款5万元、2017年2月13日还款10万元、2017年2月1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2月17日还款10万元、2017年2月20日还款30万元、2017年2月27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6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9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15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7年3月21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24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30日还款5万元、2017年3月31日还款5万元、2017年4月12日还款5万元、2017年4月17日还款10万元、2017年4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7年4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7年4月24日还款10万元、2017年4月28日还款5万元、2017年5月10日还款10万元、2017年5月11日还款10万元、2017年5月15日还款5万元、2017年5月18日还款5万元、2017年5月19日还款15万元、2017年5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6月5日还款5万元、2017年6月12日还款5万元、2017年6月16日还款10万元、2017年6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7年7月4日还款5万元、2017年7月14日还款5万元、2017年8月17日还款10万元、2017年8月21日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8日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1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30日还款5万元、2017年10月12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0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0月20日还款20万元、2017年11月1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1月6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1月15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1月17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1月20日还款20万元。以上款项共计676万元,蔡云福认可是上宅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2017年12月15日还款5万元、2017年12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8年1月19日还款50万元、2018年2月8日还款30万元、2018年2月9日还款20万元、2018年2月11日还款50万元、2018年2月12日还款50万元、2018年5月11日还款20万元、2018年5月15日还款50万元、2018年5月17日还款50万元、2018年5月28日还款20万元、2018年5月30日还款20万元、2018年5月31日还款60万元、2018年6月19日还款60万元、2018年6月20日还款70万元、2018年7月6日还款20万元、2018年7月10日还款30万元、2018年7月16日还款90万元、2018年7月19日还款50万元、2018年7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8年7月21日还款15万元、2018年7月27日还款20万元、2018年7月31日还款50万元、2018年8月10日还款50万元、2018年8月14日还款20万元、2018年8月20日还款30万元、2018年8月20日还款40万元、2018年8月21日还款20万元、2018年8月31日还款50万元、2018年9月11日还款35万元、2018年9月20日还款3万元、2018年9月21日还款10万元、2018年9月27日还款10万元、2018年9月28日还款10万元、2018年9月29日还款10万元、2018年9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8年10月10日还款20万元、2018年10月11日还款30万元、2018年10月19日还款20万元、2018年11月20日还款60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278万元,蔡云福认可属于上宅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上宅公司对上述付款数额及付款时间予以确认。2、庭审中,蔡云福撤回了对侯向辉、徐世春的诉讼请求。3、蔡云福起诉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1日。4、上宅公司说明,2017年12月11日蔡云福向法院起诉上宅公司以后,上宅公司向蔡云福支付的款项均属于支付蔡云福起诉数额之内的本息。5、上宅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一份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说明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是上宅公司按照蔡云福的指令向河南省卓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20万元,因此该款应当属于上宅公司偿还的款项,但上宅公司没有提交蔡云福指令其向河南省卓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的书面证据。蔡云福并不认可曾指令上宅公司向河南省卓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过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4日、5月9日上宅公司与蔡云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签订后,蔡云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上宅公司给付了借款6000万元。之后,蔡云福于2014年6月30日与万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3年,将借款利息变更为月息2.5%;与上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按双方在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同时约定“上宅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蔡云福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0.5‰计算,要求上宅公司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的《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是蔡云福与万创公司、上宅公司对原《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2014年6月30日,蔡云福与借款人上宅公司、担保人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签订《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对上宅公司向蔡云福的借款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由于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之间的借款期限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而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为上宅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一年,该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的法定担保日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由于蔡云福与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约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应当在50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为上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1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对前期借款还款事宜做出了结算,在上宅公司向蔡云福还款、抵账的基础上,共同确认:上宅公司的欠款本金为5000万元,利息为从2016年7月1日之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由于蔡云福认可上宅公司在2016年9月1日至蔡云福起诉的2017年12月11日期间支付的676万元,属于上宅公司向蔡云福偿还的借款本金,因此,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上宅公司仍拖欠蔡云福借款利息12301655元。该部分借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5000万元利息为170万元,(2)2016年9月8日还款10万元,4990万元至2016年9月9日的利息为24950元,(3)2016年9月9日还款20万元,4970万元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73350元,(4)2016年9月20日还款5万元,4965万元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48250元,(5)2016年9月30日还款10万元,4955万元至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346850元,(6)2016年10月14日还款5万元,4950万元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99000元,(7)2016年10月18日还款10万元,4940万元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49400元,(8)2016年10月20日还款20万元,4920万元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为369000元,(9)2016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4910万元至2016年11月8日的利息为98200元,(10)2016年11月8日还款5万元,4905万元至2016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71675元,(11)2016年11月15日还款5万元,4900万元至2016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49000元,(12)2016年11月17日还款10万元,4890万元至2016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24450元,(13)2016年11月18日还款10万元,4880万元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73200元,(14)2016年11月21日还款10万元,4870万元至2016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194800元,(15)2016年11月29日还款10万元,4860万元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为72900元,(16)2016年12月2日还款5万元,4855万元至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为121475元,(17)2016年12月7日还款5万元,4850万元至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为121250元,(18)2016年12月12日还款5万元,4845万元至2016年12月13日利息为24225元,(19)2016年12月13日还款10万元,4835万元至2016年12月15日利息为48350元,(20)2016年12月15日还款10万元,4825万元至2016年12月16日利息为24125元,(21)2016年12月16日还款10万元,4815万元至2016年12月19日利息为72225元,(22)2016年12月19日还款10万元,4805万元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4025元,(23)2016年12月20日还款10万元,4795万元至2016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167825元,(24)2016年12月27日还款10万元,4785万元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47850元,(25)2016年12月29日还款5万元,4780万元至2017年1月4日的利息为143400元,(26)2017年1月4日还款3万元,4777万元至2017年1月6日的利息为47770元,(27)2017年1月6日还款3万元,4774万元至2017年1月11日上的利息为119350元,(28)2017年1月11日还款5万元,4769万元至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为119225元,(29)2017年1月16日还款5万元,4764万元至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为71460元,(30)2017年1月19日还款10万元,4754万元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为23770元,(31)2017年1月20日还款5万元,4749万元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为118725元,(32)2017年1月25日还款5万元,4744万元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450680元,(33)2017年2月13日还款10万元,4734万元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为47340元,(34)2017年2月15日还款10万元,4724万元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为47240元,(35)2017年2月17日还款10万元,4714万元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为70710元,(36)2017年2月20日还款30万元,4684万元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为163940元,(37)2017年2月27日还款5万元,4679万元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为163765元,(38)2017年3月6日还款5万元,4674万元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为70110元,(39)2017年3月9日还款5万元,4669万元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40070元,(40)2017年3月15日还款5万元,4664万元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16600元,(41)2017年3月20日还款10万元,4654万元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3270元,(42)2017年3月21日还款5万元,4649万元至2017年3月24日的利息为69735元,(43)2017年3月24日还款5万元,4644万元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为139320元,(44)2017年3月30日还款5万元,4639万元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3195元,(45)2017年3月31日还款5万元,4634万元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为278040元,(46)2017年4月12日还款5万元,4629万元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为115725元,(47)2017年4月17日还款10万元,4619万元至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为46190元,(48)2017年4月19日还款10万元,4609万元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23045元,(49)2017年4月20日还款10万元,4599万元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为91980元,(50)2017年4月24日还款10万元,4589万元至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为91780元,(51)2017年4月28日还款5万元,4584万元至2017年5月10日的利息为275040元,(52)2017年5月10日还款10万元,4574万元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为22870元,(53)2017年5月11日还款10万元,4564万元至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为91280元,(54)2017年5月15日还款5万元,4559万元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为68385元,(55)2017年5月18日还款5万元,4554万元至2017年5月19日的利息为22770元,(56)2017年5月19日还款15万元,4539万元至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为136170元,(57)2017年5月25日还款10万元,4529万元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为249095元,(58)2017年6月5日还款5万元,4524万元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58340元,(59)2017年6月12日还款5万元,4519万元至2017年6月16日的利息为90380元,(60)2017年6月16日还款10万元,4509万元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为67635元,(61)2017年6月19日还款10万元,4499元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为337425元,(62)2017年7月4日还款5万元,4494万元至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为224700元,(63)2017年7月14日还款5万元,4489万元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为763130元,(64)2017年8月17日还款10万元,4479万元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为89580元,(65)2017年8月21日还款10万元,4469万元至2017年9月8日的利息为402210元,(66)2017年9月8日还款10万元,4459万元至2017年9月15日的利息为133770元,(67)2017年9月15日还款10万元,4449万元至2017年9月19日的利息为88980元,(68)2017年9月19日还款10万元,4439万元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2195元,(69)2017年9月20日还款10万元,4429万元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21450元,(70)2017年9月30日还款5万元,4424万元至2017年10月12日的利息为265440元,(71)2017年10月12日还款10万元,4414万元至2017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154490元,(72)2017年10月19日还款10万元,4404万元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2020元,(73)2017年10月20日还款20万元,4384万元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63040元,(74)2017年11月1日还款10万元,4374万元至2017年11月6日的利息为109350元,(75)2017年11月6日还款10万元,4364万元至2017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96380元,(75)2017年11月15日还款10万元,4354万元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43540元,(76)2017年11月17日还款10万元,4344万元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65160元,(77)2017年11月20日还款20万元,4324万元至2017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454020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1月20日,上宅公司共计支付蔡云福1278万元,该1278万元扣除蔡云福起诉时自认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1日拖欠蔡云福的借款利息11509750元,尚有1270250元可以折抵上宅公司拖欠的借款本金,折抵以后上宅公司尚欠蔡云福借款本金25535750元及利息。在2016年9月1日《还款协议书》中,万创公司自愿作为债务人与上宅公司一并向蔡云福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这是万创公司的自愿行为,对其身份本院认定为共同还款义务人。关于上宅公司拖欠蔡云福的利息问题。虽然2016年9月1日蔡云福与上宅公司、万创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上约定逾期借款利率为“按三方原签订的《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担保协议》的约定”来执行,但是由于上宅公司并不是2014年6月30日《合作协议》的签订人,因此该《合作协议》中关于借款利率为月息2.5%的约定对上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上宅公司应当按照2014年6月30日《借款合同》中“上宅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蔡云福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0.5‰计算违约金”,也即上宅公司应当从2017年12月12日起开始按照月利率1.5%向蔡云福支付借款利率。由于在本次诉讼中,蔡云福放弃起诉担保人侯向辉、徐世春、杨玉良,故本案应由万创公司、原阳公园世纪大酒店、黄河稻夫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对上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上宅公司追偿。综上所述,蔡云福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蔡云福借款本金2553575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原阳县公园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对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阳县公园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向蔡云福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蔡云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74元,由蔡云福负担95522元,由新安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阳县公园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诣、赵宏、陈建伟、董俊杰共同负担155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周艺军
审判员 邱平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