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02民初4688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被告王龙昌,男,住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良
审判员 武昔花
审判员 岳桂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