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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民初4688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龙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龙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02民初4688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被告王龙昌,男,住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良

审判员  武昔花

审判员  岳桂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