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格桑次仁,男,1989年3月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经商,现住昌都市。
委托代理人:泽西,女,1973年1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县人,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泽仁拥宗,女,1964年6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人,退休干部,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布嘎,男,1969年6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察雅县人,经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桑次仁与被执行人泽仁拥宗、布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总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200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15日之内付清,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措仁群培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粗真它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