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彭小亮,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根,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彭小亮父亲,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凌洋,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亮与被告凌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赣0123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彭友根的担保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本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彭小亮的保全申请无误,对其担保财产应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彭友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62×××17账户的担保存款人民币18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付忠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