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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执543号

杨许初、刘清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许初;刘清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许初,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刘清泉,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杨许初与被执行人刘清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许初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裁定终结执行;(三)裁定不予执行;(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